各幼儿园:
为切实做好2014年幼儿园招生工作,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根据《杭州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杭教初〔2014〕11号)要求,现就我区2014年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的滨江区户籍幼儿、符合享受与本区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条件的人员子女、符合条件的高新企业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二、报名时间
2014年6月7日至8日(上午8:30—下午4:00)。
二、招生原则
1.本区常住户口幼儿按户籍所在地(集体户口家庭幼儿按实际居住地),符合条件的高新企业员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实际居住地(以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为依据),就近或相对就近安排入园。
2.幼儿户籍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三者一致,优先安排入园。符合条件的高新企业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居住地(以居住证和临时居住为依据)、工作地、社会保险缴纳地三者一致的幼儿,在同类幼儿中优先安排。
四、录取办法
1.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考虑小区内户籍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三者一致的业主子女入园。
2.户籍所在地无配套幼儿园的,家长到相对就近幼儿园报名,未被录取的,由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3.符合条件的高新企业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实际居住地附近的幼儿园报名,未被录取的,由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4.驻杭州市区部队的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杭州市区的幼儿,由区教育局审核确认后酌情照顾录取。
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杭州市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杭州市区的幼儿,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酌情照顾录取。
5.残疾人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入园应优先给予照顾。
6.在杭留学回国等人员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随带子女、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或属地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来杭创业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享受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按《关于在杭留学等人员子女入(转)杭州市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教高中〔2012〕8号)执行。
7.工作地为杭州市区的归国和引进浙商子女按《关于实施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杭州发展教育方面配套政策的通知》(杭教初〔2012〕10号)执行。
8.拆迁过渡家庭幼儿,凭拆迁过渡协议,向过渡地附近幼儿园报名,过渡期间由过渡地所在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9.集体户口家庭幼儿,向实际居住地附近幼儿园报名。未被录取的,由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杭州市区户籍公租房居民家庭儿童由公租房所在地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10.部门(集体)办幼儿园在解决本系统职工子女入园的基础上,就近向社会公开招生。
五、招生程序
1.由各幼儿园对对应服务范围内的新生进行入园需求摸底调查后,根据本园实际情况拟订招生计划并报区教育局审核。
2.各幼儿园根据区教育局下发的年度招生方案,于招生前一周将招生通告(参照附件2)通过校园网公布或在幼儿园门口及相关社区张贴等方式向家长公告。招生通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幼儿园招生计划、招生班级数、报名时应携带的材料、收费标准、咨询电话。
3.幼儿由家长陪同,在规定时间前往幼儿园报名。滨江区户籍适龄儿童报名时,须随带户口本、房产证和预防接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高新企业员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报名时,须随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家庭户籍本;(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3)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杭的有效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暂住证;(4)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5)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6)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7)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4.由幼儿园按照招生原则和录取办法做好新生录取工作。在6月20日之前向报名家长告知录取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未被录取家长的解释工作。
幼儿园新生录取工作要求在6月底前结束,个别需作调整的,8月底前完成。原则上民办、部门办幼儿园已录取的幼儿,其它幼儿园不得重复录取。
六、招生要求
1.各幼儿园要细致做好新生入园需求的摸底调查工作,积极挖掘资源,认真制定招生计划,顾全大局,妥善落实教育局的统筹安排任务,确保户籍适龄儿童和其它符合入园条件的儿童入园。
2.各幼儿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报名登记,不得自行提前或推迟。接受报名时,应认真做好家长接待和招生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做到无违规招生行为、无家长投诉事件、无家长群体漏夜排队现象;幼儿园报名时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面试。
3.各幼儿园招生时不得收取报名费,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物品;不得提前收缴录取新生的各项费用;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一经录取,享受市区户籍儿童同等收费标准。
七、其他
1.各幼儿园在确保服务范围内学前三年本区户籍幼儿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园的前提下,可继续开展托幼一体化实验,举办面向学前第四年幼儿的托班,托班幼儿招生年龄由各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2.各幼儿园于6月10日之前将小班招生报名汇总表(附件3)及托班、中大班招生备案表(附件5)上报区学前教育管理中心,托班幼儿报名在小班报名后两周内(6月20日前)进行,经前期调查摸底,确定无托班招生资源的幼儿园,事先在招生公告中告知家长。
3.中、大班插班生,由各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及等级标准自行确定招生人数,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后招生。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教 育 局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