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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州家庭关系法细则翻译模板

纽约州家庭关系法

第14-a部分第4细则

  由市及镇书记官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按照规定认证的婚姻登记记录副本应作为该副本所述以及所有司法、行政或其他类型的行为、诉讼或申请的事实的初步证据。就该等结婚登记证明上的事实而言,任何该等婚姻登记证明应与原始婚姻证明或其经认证的副本具有相同效应与效力并被接受。

纽约州家庭关系法

第11-a节第2细则

  本人NORMAN GOODMAN,系纽约郡书记官及纽约郡最高法庭(即于此加盖印章之记录法庭)书记员,特此证明:即所附记录签署见证人或签署人,在提供证明当日,为就职于纽约郡的经正式任命并宣誓的其所有公务行为均应得到充分的信任及支持;并且,本人非常熟悉该官员的笔迹,或本人已将该官员的签名与存档于本人办公室的签名进行比较,并认为所附记录的签名属实。

  本人特此于某某年某月某日亲笔签名并加盖本人公章,以资证明。

纽约郡书记官及纽约郡最高法庭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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